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m6米乐app

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阅读次数:10

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以集团公司名义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各类民商事协议以及具有行政性质的协议,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遵守本办法,涉外合同还应遵守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政府之间签署的协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资料是合同原件及其附件、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审批表,与合同签订及履行有关的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签约人的授权管理;对合同起草、审查、签订、履行、中止、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与合同有关事项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合同资料的管理。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管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管理,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法务合同部是集团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二)组织集团公司员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谈判;

(四)负责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五)根据需要,全过程参与重要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指导、检查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

(七)负责集团公司合同台账管理;

(八)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

(九)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纠纷处理工作;

(十)根据集团公司安排参与子公司、二级单位重大合同签订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法务合同部处理的工作。

第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

(二)负责收集整理合同相关资料,草拟和审查本部门合同文本;

(三)签订合同所需授权委托书的制作和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资格性审查、技术性审查以及经济性审查中的第1、2、4项,对合同商务条款负责;

(五)对本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本部门合同台帐登记管理;

(七)其他需要合同经办部门处理的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经济性审查中的第3项;

(二)其他需要财务部处理的工作。

第十条 综合部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集团公司合同统一编码管理;

(二)负责集团公司合同资料档案管理;

(三)负责受理合同用印申请及合同印章管理;

(四)其他需要综合部处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合同管理专员负责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流转工作;

(二)及时向部门领导上报本部门合同纠纷情况;

(三)负责本部门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

(四)负责本部门合同台帐登记管理;

(五)其他。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合同台账登记情况报法务合同部。法务合同部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条款齐全、责权明确、逻辑性强、文字表达清楚。

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首部。首部应包括合同名称、签约各方的名称、

签约目的和依据。

(二)正文。正文应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双方要求约定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条款、保密条款、通知条款、知识产权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及合同解除、终止条款等。涉外合同的正文还应约定书写文本和效力,及所适用的法律。

合同主要条款应该包括:

1.当事人信息:名称或姓名、住所或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

2.标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合同标的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等;

3.数量:合同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属于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对于产品而言是约定数量,对于服务而言是约定次数或期限;

4.质量: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验收事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处理方法等;

5.价款或者报酬:应明确总价和不同阶段节点付款条件和具体数额、付款币种,同时明确付款方式;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确定起始和截止的时间点,履行地点应具体和真实存在,履行方式根据合同类型确定;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约定违约金数额、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支付方法、不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或其他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8.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方法首选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约定选择仲裁机构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优先选择集团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9.生效条件:书面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生效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生效手续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 结尾和附则。结尾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合同有效期限和签字栏。附则应写明合同的附件及开户帐号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与对方协商签订合同时,需了解对方签约目的,审查对方资信状况:

(一)审查对方营业执照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履约所需资质、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二)审查对方资产情况、履约支付能力;

(三)了解对方履约信用,是否涉及重大纠纷,是否有失信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审查其他必要的资信信息。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外的合同谈判要合理组织,保证集团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合同谈判由经办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法务合同部应派员参与重大合同谈判。

   第十七条  谈判意见和谈判方案应向经办部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性审查

1.合同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分公司审查对方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其有关资质证照或身份证;

2.相关资质审查,对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有要求的特殊行业,应重点审查其相关资质证书或行政许可手续;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审查其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

1.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表述有无歧义;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3.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市政府、市国资委及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4.提交的合同资料是否齐备,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三)技术性审查

合同所附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有无技术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四)经济性审查

1.合同标的价格是否合理;

2.价格的计算方式是否科学规范;

3.价款结算方式是否明确及便于操作;

4.合同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定金、担保等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有合同均应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不得以本部门、本岗位的名义对外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一条  合同上报审批时,经办部门应当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一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经办部门应审查对方签署合同人员的资格。非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须要求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确认其在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内签约。

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过招投标程序后,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合同需要审批、公证、鉴证、备案的,经办部门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我方合同正本不应少于叁份。

第二十七条 所有合同应当由经办部门报公司分管领导批转相关部门审查,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正式签订;严禁各部门未签订合同就付诸实施或事后补签合同;严禁与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订立合同;严禁擅自放弃合同权利;严禁在未签订相关履行协议的情况下向合同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条款。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不能同时签署时,合同经办部门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及时规范地在合同文本上先签字盖章后,我方方可签字盖章。特殊情况合同相对方要求我方先签字盖章时,需报合同经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由于特殊原因合同不能同时签订,我方履行审批程序后已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相对方因故而未签字盖章的,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收回全部合同文本交综合部予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办理,常规业务根据合同标的额度,由相应的集团领导进行审批。常规业务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含500万元人民币)由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合同标的额1000万元人民币元以上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下可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第三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印章,需按程序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由综合部受理用印申请。未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必须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加盖正式签章。合同文本超过一页的,双方必须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一律不得出具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不得出具与签订合同相关但授权委托代理事项和权限不明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四条  合同印章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所有用章均需经办人签字登记并建立登记台账。


第三十五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相关部门应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并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其义务。

第三十六条  经办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具体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保留或索取我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及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据。对到期合同债权应当及时行使追索权并保留书面证据,确保合同债权不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履行中存在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经办部门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对外支付的,财务部门应当凭正式生效合同对外付款。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对外付款:

(一)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

(二)合同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或集团公司公章;

(三)合同未正式生效;

(四)违反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前支付;

(五)违反合同约定的米乐官网app的支付方式;

(六)合同发生重大争议,集团领导通知中止或终止付款;

(七)其它需要中止或终止付款的情况。


第四十条  合同履行中,如遇下列情形之一,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本部门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报告,并同时通知法务合同部:

(一)已经产生经济损失或发生争议的;

(二)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

(三)出现违约情形,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

(四)对方直接向公司索赔,或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向公司索赔。

第四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涉及诉讼、仲裁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第四十二条  合同纠纷处理并执行完毕,法务合同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汇总归档。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若我方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照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止履行的,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因不可归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合同履行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合同暂时无法继续履行,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积极与对方协商,中止履行。

第四十六条  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止履行的,中止履行后,经办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合同履行环境,与对方保持联系,待合同履行环境恢复后,立即与对方协商,使合同恢复正常履行。若合同履行环境长期无法恢复,导致合同丧失继续履行可能性或必要性,经办部门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损害我方利益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变更、解除合同。

第四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经办部门应及时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

第四十九条  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经办部门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在限期内作出答复,并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五十条  合同经办部门收到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办部门应注意在有效期限内对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集团公司任何涉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答复,须经法务合同部审查后方可发出。

第五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的同意;

(二)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原担保人的书面同意的;

(三)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变更、解除协议应报云批准机关批准;

(四)经公证、鉴证的合同,变更、解除协议应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五)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经办的合同建立台账,对合同台账的准确性、时效性及完整性负责。合同台账应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相对方、合同标的、签约日期、经办人员、归档日期等事项。对合同资料的借阅情况进行专项记录,详细记录合同资料的借阅、复印、扫描时间、人员、份数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经办部门应将合同履行中有关的往来文书、信函、会议纪要等其他各种相关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补充归档。

第五十五条  合同经办部门应本着分类有序、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合同资料进行归档,包括实际归档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归档登记,并将完整的合同资料档案及归档清单移交综合部立卷。

第五十六条  合同档案信息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各部门应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集团公司合同信息不外泄,非经相关程序审批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十七条  合同档案资料的查阅应遵守集团公司相关制度。


第五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务合同部、综合部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集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务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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