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防范、控制和化解集团公司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是指集团公司作为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仲裁委员会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包括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纠纷、行政法律纠纷等。
第三条 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原则;
(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
(三)集中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法务合同部是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主管部门,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涉及风险的防范及处理;
(三)对各单位、各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协调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处理中各部门工作;
(五)负责选聘、联络律师事务所和外聘律师,监督代理律师工作;
(六)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处理情况;
(七)负责所承办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分析总结;
(八)负责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统计分析;
(九)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务合同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
(二)集团公司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各子公司和各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
第六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处理,其相关职责如下:
(一)收到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案件审理机关的法律文书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与法务合同部做好对接工作;
(二)积极了解涉案对方当事人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参加法律案件纠纷处理,提供处理意见;
(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案件报告
第七条 各部门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法务合同部,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八条 各部门在履行各类经济合同时,应将重大违约、拖延欠款、经济诈骗等可能使集团公司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引起诉讼仲裁纠纷的情况,及时通知法务合同部。
第九条 各部门对集团公司债务人需要提起诉讼、对行政机关需要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务合同部,由法务合同部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案件情况。案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的事实经过;
(二)对相关证据的掌握情况;
(三)本部门对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和采取措施的情况。
各部门的案件报告工作应采取保密措施,并确保证据材料不扩散、不丢失。
第四章 案件处理
第十一条 法务合同部受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指定承办人员,对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处理成立工作小组;
(二)提出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处理方案;
(三)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外聘律师;
(四)准备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等应诉材料;
(五)与相关部门对接,确定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
(六)指导相关部门准备证据材料;
(七)梳理相关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查询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八)起草、修改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九)参加庭审、调解、听证会等诉讼仲裁活动;
(十)根据案件诉讼进展情况,提交处理意见,补充其他法律文书;
(十一)收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行政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及时形成结案报告和法律建议书(根据案件情况需要)上报分管领导,决定是否通过上诉、申请行政复议或其它方式进入下一法律程序;
(十二)如进入下一法律程序,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法务合同部应指派专人负责跟进案件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案件纠纷处理,必要时应派员协助工作。
第十四条 必要时法务合同部可以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对案件事实和诉讼理由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重大法律纠纷,法务合同部可以提请公司总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指导意见或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以非诉方式处理法律纠纷的,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协作,以减少成本、避免损失和不良影响为原则,灵活运用律师函、协商、调解等多种非诉方式妥善解决。
第五章 授权委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集团公司缺乏处理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专职人员的;
(二)集团公司法律人员不熟悉所受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
(三)根据国际惯例或开展涉外业务需要聘请律师处理的;
(四)根据案情需要,法务合同部认为应当聘请律师的。
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案件时,可以同时委托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业务人员作为代理人。
第十八条 需外聘律师的,由法务合同部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办理外聘律师的授权委托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的权限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一般授权仅包括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程序性权利,如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听证、发表代理意见等。特别授权包括处分实体内容的权利,如起诉、申请仲裁、复议、国家赔偿,和解、调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反诉、上诉、申请执行等。
第二十条 被授权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行使该权利,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案件的,由法务合同部具体负责与律师联络、协调,及时提供律师开展工作所需资料,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督促律师履行规定的义务,监督律师的服务,考核律师的工作质量,对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处理全过程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
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确定需要变更授权委托内容的,必须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仅在外聘律师处理公司讼仲裁案件期间有效,案件处理完毕后自动失效。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痕迹。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费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保全费、差旅费和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费用由法务合同部按程序办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由诉讼仲裁案件的相关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案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结案后,法务合同部应及时整理案卷并进行归档,归档案卷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材料:
(一)案卷封面,封面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案由、案号、承办人员、外聘律师、立案时间、结案时间、办理结果等项基本内容;
(二)案卷目录,即案卷所附材料按类别排序的目录;
(三)委托手续、工作备忘录、会议纪要、结案报告、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汇报文件等;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仲裁申请书、复议申请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行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等;
(五)案件处理中的主要证据资料,如合同、财务来往凭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主体资格证明等。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法务合同部是案件管理奖惩的主管部门,对处理案件过程中有重大贡献的人员,根据其贡献大小和挽回经济损失额,由法务合同部报人力资源部纳入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在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时,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在举证期间内举证,或未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庭审等法律程序,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虚假委托、超越授权委托权限或滥用授权委托权限的;
(四)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
(五)丢失重要证据材料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报告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
(七)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拒绝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纠纷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及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务合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